作协机构
作协章程

 
陕西金融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陕西金融作家协会”,简称“陕西金融作协”或在省内简称“省金融作协”。


第二条  本会由陕西金融工会发起,是陕西金融系统内作家、作者、文学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法人形式的文学团体组织。本会由陕西金融工会主管,接受其领导、管理和监督。接受中国金融作家协会、陕西作家协会的工作指导与帮助。


第三条  本会以“凝聚文学力量,繁荣金融文化”为宗旨,坚持文学服务金融、服务社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体现行业特色,融入本土文化;促进金融企业文化建设和文明建设,旨在为我省金融改革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实现“中国梦”增添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团结文学写作员工、建设金融文学队伍。组织会员及文学爱好者,积极开展文学创作、评论、阅读活动,积极倡导创作金融题材的优秀文学作品。


第六条 培养文学创作人才、扶植金融文学新人。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会员的成长,发展和壮大金融文学创作队伍。


第七条 建设金融文学阵地,搭建创作交流平台。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刊物、网站、QQ群和微信群,组织出版文学结集、丛书、专著,推动文学创作交流,促进会员联系沟通。


第八条 增进本会同中国金融作家协会、陕西作家协会的联系,促进同本地区作家、外地金融和财经作家的交流。


第九条 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帮助会员维护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条 努力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它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服务。


第十一条  努力做好会员发展工作,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加入中国金融作家协会、陕西省作家协会、中国作家协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秉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实行入会申请制。


 第十三条  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系陕西省金融系统从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文学理论作品、文学翻译作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

1、在地市级以上文学期刊、报纸副刊发表5篇以上文学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大型网站文学专栏或全国性文学网站发表10篇以上文学作品,或正式公开出版一本以上文学著作者;

2、获得地市级作家协会、文联以上或者报社等单位举办的纯文学创作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者;

3、担任金融机构领导职务,且具有一定的文学水平,对推动本单位文学创作、文学活动有重要贡献者;

4、对暂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热爱文学写作者,列入后备会员予以培养,待具备条件后吸取纳入正式会员。

(二)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金融作家协会会员、陕西作家协会会员、地市级作家协会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核实后,即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非金融系统、热爱金融文学的爱好者,欢迎加入本会。

(三)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基本程序:

(一)申请报名 各会员单位及会员向本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入选会员名单,推荐会员须经本人同意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非独立法人机构需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上的工会)同意盖章,报本会批准。

(二)审核资料  本会审核申请资料。

(三)确定名单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会接纳团体会员。凡各地市金融系统文学组织、各金融机构条线的文学组织,赞成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主席团、理事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会员有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声誉和形象,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发展努力做出贡献的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遵守以下纪律:

(一)未经批准,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二)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三)对理事以上会员,如无正当理由或不履行请假手续缺席协会活动三次以上,取消任职资格,只保留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有关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与会代表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修订本会章程,制定本会工作规则与管理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增补和免除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授予荣誉称号,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部门、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七)经主席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的任命;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副主席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主席1人)、主席1人。理事由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和各金融机构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闭会期间需要增补理事由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其职权、职责由主席会议行使。主席会议成员为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可酌情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会议的职权、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秘书处各项需提交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规章制度;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

(四)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常务副主席、常务理事人选,根据主席意见,决定主席、副主席分工;

(五)决定理事成员提名,批准吸收会员;

(六)提出需交由理事会决定的人事、机构等事项的议案;

(七)决定其它非由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与重大活动方案;

(九)批准秘书处相关事项,交办秘书处相关工作;

(十)负责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主席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日常工作或单项工作由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也可以经主席授权常务副主席、分管副主席主持召开,其它副主席可视会议内容酌情参加,专业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参加主席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艺双馨,政治可靠,思想品德好,有一定的文学成就;

(二)在本会文学创作或文学组织活动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会工作;

(四)热爱本会工作,乐于奉献。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

(二) 提名常务副主席、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主席会议决定,提名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三) 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

(四)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 签署上行文和对外行文,签署对内有关重要文件;

 (六) 授权副主席、秘书长开展工作,处理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可由副主席兼任。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刊的编印,书籍的出版,本会网站、QQ群和微信群的创建与维护工作;

(四)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上传下达、沟通联络工作;

(六)负责文学创作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部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主席聘任;

(八)在副秘书长人选之中,聘任常务副秘书长、组联副秘书长;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副主席或常务理事兼任,由主席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主席会议提名,由主席聘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主要由已退休的在文学创作上具有较大成果和较大影响力的省以上作家协会会员担任,名誉主席由本会聘任,原则上只聘任一届。在本会创建、发展中贡献重大、或文学创作成果特别突出、影响力很大的可聘为终身名誉主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主要由金融系统高管、分管工会、企业文化的领导担任。顾问由本会聘任,一届一聘。如因工作变动不再分管相关工作,则自行解聘顾问。同时,续聘新任分管人员为顾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后,在下一届理事会换届选举时,自动退出理事会,仍保留会员身份。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退届的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聘任为新一届理事会的名誉主席。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及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